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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京報訊 為防範邊腐邊升、“帶病提拔”等違規用人現象,我國將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,全流程實錄與幹部選任有關的會議紀要、民意調查等所有信息;今後,中央巡視組等各級巡視組都將“幹部選拔任用”作為一項巡視內容,調查巡視點是否存在違規用人問題。同時,開展普遍檢查,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。
  繼本月15日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之後,昨日,中組部再發《關於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》),提出了上述措施。
  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
  本月15日發佈的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,提出了“裸官不得提拔”、“被問責幹部兩年內不得升職”等規定,出台了“查閱擬提拔人選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,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”等新措施。
  如何保證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不走過場,真正貫徹執行?
  《意見》提出了“十個嚴禁”,如“嚴禁私自干預下級或原任職單位幹部任用”;“四個不得”,如“對人選對象,要認真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,必要時進行核實,對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,不得提拔任用”;“5個一律”,如“對拉票賄選的,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取消候選人資格,已經提拔的責令辭職或者免職、降職,賄選的還要依紀依法處理;對買官賣官的,一律先停職或免職,移送執紀執法機關處理”。
  同時,《意見》強調,強化幹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。如果某地區、某單位發生違規用人“窩案”,將追究黨委(黨組)主要領導、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。為防範責任人逃避處罰,“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,為開展倒查、追究問責提供依據”。
  圍繞幹部選任推出普遍檢查巡視檢查
  此外,《意見》明確,今後將圍繞幹部選任,推出“三大檢查”:重點檢查,“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、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”;普遍檢查,“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”;巡視檢查,“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”。
  昨日,中組部發佈《意見》的同時,還披露了四起違規用人典型案例。
  ■ 焦點
  《意見》摘要1
  “凡出現‘帶病提拔’、突擊提拔、違規破格提拔等問題,都要對選拔任用過程進行倒查,存在隱情不報、違反程序等失職瀆職行為的,不僅查處當事人,而且追究責任人,一查到底、問責到人。對一個地方和單位連續發生或大面積發生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問題的,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,必須嚴肅追究黨委(黨組)主要領導的責任,嚴肅追究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。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,為開展倒查、追究問責提供依據”。
  違規用人如何追責?
  建紀實制度 “治療”考察失真
  解讀:
 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表示,事實上,我國幹部選拔任用早已形成了一整套嚴明的程序,按規定,提拔每一位幹部都應遵循民主推薦、考察、討論決定、任前公示等程序性規定。“如果嚴格遵循程序,可以有效防範‘火箭提拔’、‘帶病提拔’等違規用人問題。但為什麼違規用人問題層出不窮?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‘考察’、‘討論決定’這兩個關鍵環節出了問題”。
  他表示,建立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,可以有效預防上述問題,“原來幹部提拔主要是一般工作人員做下會議記錄,記錄的目的是向領導彙報,比較隨意,也不規範。但‘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’是全流程實錄,比如‘討論決定’,召開黨委常委會時,每一名常委發言時,對擬提拔對象講了些什麼?比如‘考察’,組織部負責考察的工作人員,向哪些人瞭解了情況?這些人都反映了什麼?全部錄檔,記錄在案。日後,如果這名被提拔的幹部出了問題,那麼就可以根據記錄,追查是誰沒有遵循幹部選拔任用程序?是誰隱瞞了真實情況?”
 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、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的研究員彭真懷錶示,決定幹部是否提拔的決定環節是上級常委會的集體討論,集體討論做出的是集體決定,也就是常委會整體對集體決定負責。但個別時候會出現“集體負責,集體都不負責”,由此為違規用人提供了空間,“如果有了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,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。如果明顯有問題的幹部被提拔,或者是任職後能力不夠,那麼常委會集體擔責。這就倒逼有人事任命拍板權的常委們,對自己的決策負責,因此能有效避免違規用人‘窩案’的發生”。
  據許耀桐介紹,自2011年起,天津市搭建了“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實監督系統”,跟蹤記錄幹部選任中的任職資格、動議、初始提名、民主推薦、確定考察對象等各個環節。目前,天津的做法已推廣到海南、新疆、上海等十幾個地區。“地方嘗試主要是搭建一個記錄幹部選任的平臺。中組部提出的‘幹部選拔任用紀實制度’,則是將這樣的平臺規範化、制度化,可以有效預防‘考察’失真等問題”。
  《意見》摘要2
  要強化重點檢查,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、舉報反映多的地方和單位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;深化巡視檢查,充分發揮巡視對選人用人的監督作用;開展普遍檢查,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。要註重事前監督,嚴格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,凡應報告而未報告的任用事項一律無效,防止出現違規破格提拔幹部、任人唯親、借競爭性選拔變相違規用人等問題。
  違規用人如何監督?
  巡視“全覆蓋” 監督選人用人
  解讀:
  許耀桐表示,當前,違規用人的主要情形包括跑官要官、拉票賄選、買官賣官、說情打招呼等。《意見》提出的“普遍檢查”,每3至5年分級分類對所有有用人權的單位全面檢查一遍,意即以領導幹部的任期為一個周期,在每一個任期內,必須至少普查一遍違規用人問題,加大日常監督的力度;“重點檢查”類似於此前派出的專案組,接到線索、發現問題,重點查處。
  他認為,其中的“巡視檢查”有重要意義。去年,兩輪中央巡視組巡視了20個省區市和中央單位。首輪巡視反饋情況時,多個被巡視地區和單位被查出違規用人問題,如江西“存在超編製配備幹部、個別幹部帶病提拔重用”;湖北“個別地方和部門違規突擊提拔幹部的現象”;重慶“選人用人的一些習慣做法不當”等。
  他表示,三中全會《決定》提出了巡視制度“全覆蓋”,今後不僅僅是中央巡視組,省級、市級等各個級別的巡視組,都要將“發現違規用人線索”,作為巡視重點。實踐表明,巡視制度超脫於監督對象之外,與監督對象沒有利益關係,是“異體監督”的有效形式。因此,“巡視檢查”可以有效保障《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,避免制度成為“稻草人”、“紙老虎”。
  ■ 典型案例
  河南固始縣3名幹部“帶病提拔”
  中組部“12380”舉報網站昨日通報,固始縣國土局原紀委書記許培明,2010年1月被判處玩忽職守罪,免予刑事處罰;2012年9月,被提拔為縣國土局主任科員。許新,固始縣礦產稽查大隊原大隊長,2010年1月被判處玩忽職守罪,免予刑事處罰;2011年5月,被任命為縣國土局黨委委員;2012年9月,被提拔為縣國土局副局長。楊志輝,固始縣國土局地產交易中心原副主任,2010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、緩刑5年;2012年12月,被調任縣城市土地監察大隊副隊長。河南省有關部門對當事人和責任人進行了嚴肅處理:對許培明、許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、行政撤職處分;對楊志輝給予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;對信陽市國土局,固始縣紀委、組織部、國土局、法院等5個單位的12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黨紀政紀處分。
  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案
  據中紀委今年1月2日通報:“童名謙在任湖南省衡陽市委書記期間,作為市換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、嚴肅換屆紀律第一責任人,不正確履行職責,對衡陽市人大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後暴露出的賄選問題,沒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嚴肅查處,導致發生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,給黨、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,政治影響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。童名謙上述玩忽職守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。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等規定,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,決定給予童名謙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”
  本版採寫/新京報記者 王姝  (原標題:幹部任用每3至5年檢查一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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